|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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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永成淀粉有限公司 惠山区钱桥一一休闲阁食品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仿冒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惠山区钱桥一一休闲阁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与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清水油面筋”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二、惠山区钱桥一一休闲阁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三、惠山区钱桥一一休闲阁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3580元、取证费53.5元,合计18633.5元; 四、驳回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惠山区钱桥一一休闲阁食品店负担4050元(该款已由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预交且同意由对方直接给付,惠山区钱桥一一休闲阁食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