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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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化工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无锡澄泓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