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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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东进锻造有限公司 无锡长江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安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东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损失400000元。 四、驳回东进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6元,保全费3470元,合计12956元(由***预交),由***负担2995元,由东进公司负担99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37元(由东进公司预交),由东进公司负担7093元,由***负担1344元。上述诉讼费用相抵后,东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8617元直接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