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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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保全费,保险费,复印费等共计人民币15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