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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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溧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合计26563元(其中向原告支付25721元,向被告***支付8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元(已减半收取),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5元,原告***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履行款专用账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31。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