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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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 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五千三百三十四元;同时,原告***向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自然之宝奶蓟提取物软胶囊一瓶、复合B族维生素营养片一瓶、钙镁锌螯合营养片一瓶、蓝莓提取物营养片一瓶,脂化C营养片一瓶、维力植物复合提取物营养胶囊五瓶、红酒素软胶囊八瓶;若原告***不能返还上述产品,则相应折抵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应退货款。 二、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五万三千三百四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