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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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黄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川省川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0071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损失以20071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0710元付清之日止,); 二、黄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省川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费用2000元; 三、驳回四川省川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6元,财产保全费2429元,总计9455元,由黄海洋负担5200元,四川省川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