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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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钢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伯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科钢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34元及利息(以1843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科钢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