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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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强英机电技研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JBHY本201900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贷款本金45000000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4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26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4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3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给付律师费72730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质押财产(具体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记载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天津市强英机电技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被告***承担的上述第五项给付事项在夫妻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6500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负担1720元,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强英机电技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4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