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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煌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669947.95元,利息687442.05元(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并支付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复利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 二、被告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煌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煌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99元,公告费460元,合计36659元,由被告常州市煌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36659元迳付浙江江铜景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
| 裁判日期 | 2017-1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