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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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753.68元、生活垃圾处置费468元,合计8221.6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221.6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