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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阆中蚕种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5万元,其中346.75万元从2016年12月30日起、18.25万元从2018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865元,由原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865元,被告四川省阆中蚕种场负担4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