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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808.87元、生活垃圾处置费370.5元,合计6179.3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179.3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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