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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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裕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 浙江浦江齐力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浦江齐力装饰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906695.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0743.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546045.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6元,减半收取计9553元,由***、***、***负担68元,***负担207元,浙江浦江齐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433元,浙江广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8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