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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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1922.48元(其中向原告***支付29179.08元,向被告***支付274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