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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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639,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劳务费1,639,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劳务费,上述利息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应向***支付的劳务费中的526,476.6元本息范围内与何珑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基数为526,476.6元,利息的其余计算方法与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一致); 四、四川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应向***支付的劳务费中的1,112,823.4元本息范围内与何珑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基数为1,112,823.4元,利息的其余计算方法与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一致);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54元,由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6,300元,四川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13,2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4元,由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6,300元,四川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13,2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