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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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方浩瑞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方浩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货款669,062.76元、2019年10月29日之前的违约金56,237.56元,并从2019年10月29日起以669,062.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四川宏方浩瑞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宏方浩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92元,由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