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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玉兴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劳务费74132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劳务费74132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劳务费,上述利息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二、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四川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14元,由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4元,由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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