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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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8524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866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