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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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馆陶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虞城县枫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65033.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