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仓支行卡号为62×××07的信用卡到期本金47979.75元,并支付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利息11000.04元,合计58979.79元;2020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元,由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仓支行负担90元,被告***负担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