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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1、王×2、王×3、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175164.62元; 四、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1、王×2、王×3、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300000元; 五、驳回李×1、王×2、王×3、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2元,减半收取571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443元,汾阳市金贸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97元,李×1、王×2、王×3、高×负担14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755元,李×1、王×2、王×3、高×负担4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