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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426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履行款专用账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77。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