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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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7元,由原告***负担357元(已交纳),由被告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原告***已交纳2722元,被告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722元;余款3078元,被告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