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822民初1918号 原告:广州市天工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22号43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19072202XL。 法定代表人:邓天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 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056402797L。 地址:吉水县城龙华北大道11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宗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海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天工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系吉水鸿昌御龙湾小区开发商,因其开发的10栋楼房地下室顶板存在裂缝,作为丙方于2017年3月28日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了三份修复工程协议,协议的甲方分别施工单位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御龙湾18#19#20#楼项目部、21#23#25#楼项目部、22#26#27#28#楼项目部,丙方代表符海水均在协议上签名,最后一份协议还加盖了丙方公章。协议约定乙方负责修复,工程款分别为71758元、174435元、249284元,工程质量验收以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合格鉴定报告为准,工程完工后,提供鉴定报告之日起30天内丙方付清所有工程结算款。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约进场,按约完成了修复,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甲乙丙三方委托进行了检验,于2018年8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截至起诉日止,丙方收到修复款29万元,乙方还有205477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市天工防水补强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此款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在2020年11月底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广州市天工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保证协助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款项向吉安四建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1元,原告广州市天工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宇兵 书记员周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