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泛亚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 二、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由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