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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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人工费128597.61元; 三、驳回一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37元,由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84元,由***负担6053元,鉴定费80000元,由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800元,由***负担5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8元,由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670元,由***负担4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