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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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城支行 贵州贵铝现代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玲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贵州贵铝现代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玲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贵铝城服小吃城项目合作合同》;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玲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贵铝现代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租金699016.55元,并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69901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1元,由贵州贵铝现代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8元,贵州玲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元,由贵州玲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