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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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3,572.9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对以上财产不得进行转移、抵押、变卖、毁损,否则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查封、冻结财产脱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费1,788元,由申请人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