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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人潮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541.76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护理费5976元、误工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189840元、鉴定费1300元、住宿费2095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87002.76元的80%计229602元; 二、被告***对上述22960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计2890元,由被告***、常州市人潮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