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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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0762.51元(本金1308683.05元,违约金130868.00元,利息331078.00元,案件受理费18116.00元,律师费400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336.46元,执行费20681.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