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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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亚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 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5327.41美元,并按2014年(新区字)029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二、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9万美元,并按2014年(新区字)035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三、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81541.29元,并按2014年(新区字)037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四、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00万元人民币,并按2014年(新区字)051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五、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向偿还借款900万元人民币,并按2014年(新区字)051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六、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71278元。 上述一至六项债务,由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常州亚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六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2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其中第六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八、***、***对上述一至六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九、如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至六项债务,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浦江路18号的两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房权证新字第**、常房房权证新字第**、屋他项权证号为常房他证新房他证新字第002677**证新字房他证新字第00267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16406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其中第六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继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清偿。 十、如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至六项债务,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浦江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常国用(2008)第变0281916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常国用他项(2013)押字第16**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7059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其中第六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继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85元,减半收取937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792.5元,由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常州亚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