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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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 辽宁博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财产损失2,701元、日营业损失8,25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2,451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朝阳市双塔区卫生监督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05元,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