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涛、王应虎、舒畅、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涛、王应虎、舒畅、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