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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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费为34661元、施救费6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436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该费用由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