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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对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负担65440元,***负担16360元(该费用由***垫付,***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6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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