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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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99.9261万元,并自2014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四年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94元,由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