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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对原告郴州市聚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永兴县财产局的“城市矿产”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执行,并返还原告郴州市聚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扣划的310000元中央专项补助款。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湖南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