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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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溧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担赔偿款人民币106464.1元,其中向原告***支付38612.31元,向被告***支付67851.7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元(已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181元,***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