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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 孝义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冀中能源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被告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339084元。 被告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被告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金8339084元为基数,截止2019年6月5日,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共计1508133元(其中质保金436954.2元自2017年8月10日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共计664天,利息38282元;剩余工程款7902129.8元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共计1404天,利息1469851元)。 被告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被告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金833908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31元,减半收取40366元,由被告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被告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