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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53178.18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27739.04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5839.24元。 四、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元。 五、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元。 六、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返还被告***垫付丧葬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070由被告***负担2535元、被告***与被告***各负担12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