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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7383.9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2元,由原告***负担344元,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3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