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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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联合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联合创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38295.87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联合创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938295.87为基数,从2015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两倍分段计算计至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还清代偿款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联合创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四、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联合创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6211.61元元; 五、原告南宁联合创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别克SGM6529ATA汽车(车牌号为桂A×××××、车辆识别代号为LSGUD84XXCE00956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反担保债权额1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南宁联合创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程训团质押的其在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30870000元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反担保债权额11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对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在反担保债权额25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八、被告***、***、***、***对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继承程训团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25042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5742元(原告南宁联合创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8)。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