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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黔27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 二、由原被申请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3.9万元。再审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22元,由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422元;保全费6098元由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1元,由***承担3511元,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各承担5500元。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1元,由本院退还9011元;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0元,由本院退还88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