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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市建筑质监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温州伊甸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民初5239号第一项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抽取涉案土地上三个泥浆池中的泥浆,以硬土填平并将违法占用的15566.7平方米土地返还给温州伊甸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现场各类水泥块。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4元,由上诉人温州伊甸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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