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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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09901.41元,并支付以15309901.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2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6002元,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5720元,由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2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73654元,均由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鉴定费259800元,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734元,由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066元。保全费1万元,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交纳5000元,均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