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鑫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成都双狮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成都双狮电池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成都双狮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负担(此款成都双狮电池有限公司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双狮电池有限公司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