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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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光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中海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阳原臻龙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567.6568万元及相应利息(质保金工程款利息应以227.12968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其他工程款利息应以340.52712万元(567.6568万元-227.1296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5.45元,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49元,被告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4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