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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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 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肇源县XX小区XX号楼后的平房车库东数第X门车库; 二、位于肇源县XX小区X号楼后的平房车库东数第X门车库归原告杨朝海所有。 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被告杨凤雨、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杨显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