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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
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肇源县XX小区XX号楼后的平房车库东数第X门车库;

二、位于肇源县XX小区X号楼后的平房车库东数第X门车库归原告杨朝海所有。

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被告杨凤雨、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杨显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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