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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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5423391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保证金为基数,其中2015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5110362.91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6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693元,由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000元,由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2元,由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52元,由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